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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知识产权支持

发布时间:2020-08-27 13:37:19             来源:xm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2. 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须为上一年获得。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5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激励金额2000元/项。

(3)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 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5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4. 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港澳台)。

(1)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3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