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条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
简单的说,就是实际支出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高于实际支出的金额来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利润为基数计算的,而利润=收入-支出,如果允许多列支支出,那么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
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公告的最新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除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需在汇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外,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无需办理优惠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属于下列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则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75%: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97号公告,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断扩大且核算中报不断简化(2015年至今)
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